歐洲夥伴關係的變遷─從H2020到Horizon Europe

    陳欣珏研究員(工程平臺)、李易純 博士後研究員(自然平台)                                      

    歐洲夥伴關係的變遷H2020Horizon Europe

    臺歐盟科研專欄

    陳欣珏 博士後研究員(工程平臺)

    李易純 博士後研究員(自然平台)

    2022年08月07日

    一、歐洲夥伴關係的政策背景[1]

      第一個歐洲夥伴關係是在2002年發展European Research Area(ERA)與啟動第六架構計畫(6th Framework Programme, FP6)時建立的,其目的在於集中資源,以解決研究工作的分散與不必要的重複、獲取更多科研投資基金,並增加科研創新的影響力。歐洲國家期盼藉由夥伴關係的建立,共同面對這個時代的四大挑戰:永續性、氣候變遷、食品安全、獲得乾淨且可負擔的能源等。在最初的夥伴關係中,架構計畫著重在協調國家的研究創新計劃,並透過ERA-NETs發起「聯合徵求案」與「聯合計畫倡議」(Joint Programme Initiatives, JPIs)。2007年,歐盟委員會在歐洲技術平臺的基礎上,結合航空、醫藥、燃料電池、奈米電子、嵌入式系統等領域,建立第一個聯合技術倡議(Joint Technology Initiatives)。2008年的金融危機,使得歐洲必須快速採取行動以維持經濟關鍵工業部門的競爭力,也因此促進了公部門與私部門之間的合作契約關係(contractual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cPPPs)。同時,歐盟認為教育研究創新是知識型社會的關鍵驅動力,稱為「知識三角」。因而也嘗試提升三者之間的合作關係,形成新型夥伴關係「知識與創新社群」(Knowledge and Innovation Communities, KICs)。

      很顯然的,上述不同的夥伴關係都對取得成功至關重要,每一種新的架構計畫都提出了新的夥伴關係。這種多元的夥伴關係在「展望2020(Horizon 2020)」架構計畫時達到頂峰,有8種形式,近120個夥伴關係在缺乏完整退場機制的情況下運行。儘管夥伴關係在制定長期議程、共同建構研究創新、招募更多的投資者上帶來很大的成效,但複雜的夥伴關係也間接導致了夥伴間缺乏一致性、開放性,與透明度。在這樣的情況下,同一研究主題被區分成許多不同面向,每個面向由不同的夥伴關係主導,而最終的研究成果無法完整整合。

    在2017年於愛沙尼亞舉行的非正式「研究部長委員會」(Council of Research Ministers)中,與會人員對於透過大幅降低夥伴關係數量以簡化歐盟研究創新格局達成高度共識,並且期盼這些夥伴關係對於整個歐洲相關利益者可以更加具備吸引力與開放性,因此會後即對歐盟執委會提出建立新的歐洲夥伴架構的想法。

    二、Horizon Europe的夥伴關係

    2018年6月7日,歐盟執委會通過提案,決議2021年起(2021年1月1日~2027年)所實施的歐盟科研架構計畫—FP9正式命名為「展望歐洲(Horizon Europe)」計畫。歐盟執委會並於2021年2月23日提議,在歐盟、成員國與業界之間建立新的歐洲夥伴關係架構(European Partnerships)。此新的歐洲夥伴架構將整合相同主題,強調各領域的互相連結。例如:生物多樣性的研究將同時囊括「改善水質以確保生物多樣性的環境」、「將保育觀念落實在社會教育中」等相關主題;其研究也將結合與環境檢測相關的「資訊與通信科技資通信科技」(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ICT)與互聯網技術。相較於Horizon 2020,Horizon Europe提出了簡化的夥伴關係架構,其目的在於增加夥伴關係的開放性、一致性,且使其更具有戰略性,以加速歐洲的綠色轉型、數位轉型,與氣候中和。

    在這種簡化的夥伴關係架構下,Horizon Europe的夥伴關係僅以三種形式存在:「共同計劃」(co-programmed)、「共同資助」(co-funded),以及「制度化」(institutionalised)。三種夥伴關係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他們的預備流程、運作方式,與可能帶來的整體效益。三種夥伴關係的合作方式列述如下[2]

    1. 共同計劃(co-programmed:共同計劃夥伴關係的前身為「公部門與私部門之間的合作契約關係」(contractual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cPPPs)。與會成員大多為公部門的政府部門、大學院校與私部門,彼此之間簽屬的「雙邊備忘錄」(Memoranda of Understanding, MOU)是這些夥伴關係合作的基礎。它明確定義了夥伴關係的目標、雙方的承諾和治理結構。共同計劃夥伴關係使歐盟委員會能夠與工業界合作,促進對研究和創新的投資。
    2. 共同資助(co-funded:根據合作夥伴簽署的「資助協議」(Grant Agreement),合作夥伴在財務與學術上為團隊作出實質貢獻。
    3. 制度化(Institutionalised:制度化夥伴關係是Horizon Europe新型態的夥伴關係。主要合作夥伴是高等教育機構、研究機構、公司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前述的「知識和創新社區」(KIC)即為制度化的夥伴關係。它與「共同計劃」及「共同資助」夥伴關係最大的區別在於它需要通過單獨的立法,且在夥伴關係建立前需要進行影響評估。只有在其他類型的夥伴關係無法實現預期目標或預期影響的情況下,才會實施制度化的夥伴關係。

    三、歐洲夥伴關係從Horizon 2020Horizon Europe的變化

      綜上所論,從圖一Horizon 2020與Horizon Europe夥伴關係的比較圖中可以發現歐洲夥伴關係在Horizon 2020時達到最頂峰,有8種夥伴關係形式,夥伴關係數量高達將近120個。然而,由於沒有明確的退場機制,且團隊成員間缺乏一致性、開放性,與透明度,到Horizon Europe時期,夥伴關係形式簡化至三種,夥伴關係數量亦大幅減少了至小於H2020一半的數量。

    圖一、H2020Horizon Europe夥伴關係比較圖

     

    四、參與歐洲的夥伴關係

      Horizon Europe的夥伴關係中,共同計畫(Co-programmed)夥伴關係的成員大多為私營企業,主要任務著重於將研究成果的原型產品化。以目前國科會的角色看來,仍是傾向於參與歐洲「共同資助」(Co-funded)的夥伴關係。「共同計劃」夥伴關係則比較適合工研院,不僅已有既有研究主題,且該研究已達到一定的成果,具備產品化或系統化的程度。「共同計劃」夥伴關係的組織發展目標多半以綠色協議(Green Deal)的精神為原則,並以2050年碳中和為最終標的。

    特別的是,這些組織在章程中提到,組織會員是以歐盟國家的相關機構或是與Horizon Europe計畫相關的組織為主。因此,台灣工研院若想參與共同計畫夥伴關係,仍需克服目前只開放歐盟成員國與關聯國的限制。

    另外,從圖二Horizon Europe的夥伴關係圖中,可以發現,支柱二(Pillar II)的共同資助(Co-funded)夥伴關係集中在Cluster 1(健康)、Cluster 5(氣候、能源與運輸),以及Cluster 6(食物、生物經濟、自然資源、農業與環境)。2022年已經開始啟動的共同資助計劃中,在Cluster1生科領域的主題為「化學物質的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 of Chemicals)、在Cluster 5工程領域的主題為「乾淨能源轉型」(Clean Energy Transition)與「推動城市轉型」(Driving Urban Transition),在Cluster 6自然領域的主題則為「生物多樣性」(Biodiversa+)、「藍色經濟」(Blue Economy)與「水資源的保育與改善」(Water4All)。這些主題緊扣著歐洲的三大改革目標:綠色轉型、數位轉型,與氣候中和。

    圖二、Horizon Europe的夥伴關係

    參考資料

    [1] Performance of European Partnerships. 引自 https://ec.europa.eu/assets/rtd/bmr/2022/#chapter0

    [2] European Partnerships in Horizon Europe. 引自 https://research-and-innovation.ec.europa.eu/funding/funding-opportunities/funding-programmes-and-open-calls/horizon-europe/european-partnerships-horizon-europe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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